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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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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期协字【2024】235号  
    
  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精神,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作部署,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对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的规范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称协会)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制定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各项业务平稳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贸易类业务(不包括含权贸易),已备案仓单服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资金类业务。 
  二、本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同一期货公司设立两家风险管理公司分别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开展贸易类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 
  三、本规则第四章至第六章,自实施之日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自主整改,过渡期满未完成整改的,协会将依规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措施。 
  四、关于风险管理公司月度统计指标数据报送的调整事项,协会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2.《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起草说明
    
  2024年11月15日
  
2024-11-15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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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期货市场行情信息的经营数据,统计口径是双边计算还是单边计算?
证监会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期货市场行情信息的数据统计,发布和报送口径统一调整为单边计算。风险管理公司信息报送和披露的口径也应为单边计算。
开展做市业务需经协会备案后向交易所提出申请,成为做市商后才可以开展相关业务。如果在3个月内成为做市商导致未开展做市业务,是否也需要重新备案做市业务?
公司备案做市业务后,能否实际开展业务受限于是否取得交易所做市商资格,因此做市业务备案后再规定时间内未能实际展业,无需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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