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2000年12月29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普通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未经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批准,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目前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检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会员服务一部、会员服务二部、会员服务三部、自律管理部、资格与培训部、投资者服务部、信息科技部、研究部等十一个部门。
协会宗旨: 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协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业务活动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二)对会员之间、会员与交易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四)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教育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激励约束机制;
(六)开展交易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督促会员落实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开展期货市场宣传;
(七)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督促会员执行国家和行业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八)组织会员就期货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期货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九)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