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召磊,男,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03111274(已注销)。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李召磊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按规定向李召磊告知了作出纪律惩戒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李召磊在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下列行为:一是接受客户王某委托代理其从事期货交易,二是在与客户聊天过程中提供交易策略、发表行情观点,三是未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在网络等公开媒体发表期货行情分析。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李召磊“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2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