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霄宏,男,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期货)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0202040(已注销)。
黄霄宏因在东海期货从业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2月2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4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黄霄宏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黄霄宏“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