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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

——聚焦新修订的公司法

时间:2024-07-01 作者: 来源: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4年1期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推动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赵乐际委员长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会上讲话指出,新修订的公司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部署要求,完善国家出资公司、公司设立和退出、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公司资本等规定,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加强中小股东和职工权利保护,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历经四次审议的精雕细琢,焕然一新的公司法必将更好适应时代要求、满足发展所需。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市场关切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细胞,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活力之源。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2023年正值公司法颁布30周年。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
  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发展,公司注册登记数量成倍增加,同时对公司法修改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公司法迎来了第六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成立由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修改起草组,研究起草,形成修订草案。2021年12月,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23年12月,历经四审,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新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应该说,此次公司法修改,是一次总结成功经验、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创新制度的重大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公司法修改,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为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选择,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亮点纷呈,有许多制度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举措。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普遍给予肯定。大家认为,新修订的公司法贯彻落实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与时俱进,体现了公司法颁布30年来的成功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开放的一些制度创新成果以及实践成果,回应了新时代新征程上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的市场关切。
  大家表示,新修订的公司法内容系统全面、针对性强,重要制度的充实完善符合实际,必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提供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法律规则,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效、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守正创新,明确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公司法修改,直接影响数千万家企业,因而受到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其中比较大的一个变化,即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2014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
  但是,实践中也产生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出资数额上千亿,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成本,致使出现公司多年实际出资为“零”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
  对此,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认缴登记制的完善,既坚持守正创新,又以问题为导向,在保留认缴登记制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为提高投融资效率并维护交易安全,新修订的公司法深入总结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成果,吸收借鉴国外公司法律制度经验,丰富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法律明确,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
  法律作出如此安排,既方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又给予了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本的灵活性,并且能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的发生。
  随着授权资本制度的实施,它可以使公司获得更多的资本,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和健康长远发展。
  根据实践成熟经验和市场投资需求,法律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规定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
  作为出资人,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由于股东对于公司的重要性,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比如,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完善股东临时提案权规定,强化股东民主参与公司治理。
  又如,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
  强化管理责任,优化公司治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和发展之中,有的参与管理公司事务,有的代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责任重大。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吸收公司法司法实践经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在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方面,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适用前述规定。
  在规范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方面,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强化责任方面,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由于一些制度滞后于改革发展和创新实践,导致不少公司存在治理失效、管控失灵以及违规违法行为等严重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对此,新修订的公司法认真采纳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相关规定,提升公司治理效果。
  比如,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同时提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设国家出资公司专章,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
  我国公司数量以千万计,其中国家出资公司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举足轻重。
  新修订的公司法突破原有的体例设计,深入总结国有企业改革成果,在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专节的基础上,新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
  业内评价称,从专节规定上升到专章规定,这一变化体现了国家对于国资国企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也与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大贡献与重要支柱地位相互匹配。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新修订的公司法在专章中作出安排,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本质特征和独特优势,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对此,法律明确“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促进国家出资公司更好地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法律还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公司法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完善公司登记制度,进一步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
  具体包括: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解决实践中公司注销难、“僵尸公司”大量存在等问题。
  此外,新修订的公司法就完善公司债券作出相关规定。一是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二是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三是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四是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司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肩负重大使命。“实施好修订后的公司法,意义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公司法修改增加很多新制度,对于方便公司投融资和优化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加快制定配套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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