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为做好中央银行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引领,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和专业性,夯实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01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
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中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演进为以国家或国家联盟为单位的现代中央银行。现代中央银行负责货币发行,调节货币供应和流通,维护币值稳定;调控金融活动,推进金融改革,加强资源跨时空有效配置,促进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如果中央银行履职不到位,就可能出现货币超发,导致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或者发生通货紧缩,甚至引发经济金融危机。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在西柏坡正式成立,前身是中央苏区时期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自1984年开始,人民银行不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确定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中央银行定位。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要求:一是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内涵是,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价值取向,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永恒主题,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中央银行自身的现代化建设,既是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整个金融系统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重要条件。二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等短期压力,以及人口老龄化、区域经济分化、潜在增长率下降等中长期挑战。中央银行要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稳妥应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挑战,这也对中央银行自身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的必然要求。在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的历史阶段,我国经济金融运行面临更加复杂严峻的环境,外部冲击风险明显增多,国内经济金融的一些风险隐患可能“水落石出”。中央银行要在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廉政上达到更高标准、落实更严要求,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而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又是金融的根基和血脉,因此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建设。
02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事业和中央银行工作。习近平经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必须立足中国国情,紧扣时代脉搏,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中央银行。金融事关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只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管金融的体制机制,才能确保金融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发展导向。中央银行要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高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为党执政兴国的坚强支柱。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事业起于为人民服务,兴于为人民服务,必须充分体现人民性,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央银行要着力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以高质量金融服务促进共同富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立足中国国情的中央银行。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出现过几轮严重通货膨胀,针对这一实际问题,党中央要求人民银行坚决维护币值稳定,明确财政赤字不得向央行透支,这带来了近30年来我国货币金融环境的长期基本稳定。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又结合实际情况,确立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中央银行要继承优良传统,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现实问题出发,实施有利于金融长治久安的政策措施。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表明人民银行既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也是市场主体,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行。在实施货币政策时,要通过市场化方式调节货币和利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开展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时,要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依法保护产权和人民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我国的现代中央银行,是借鉴国际金融发展有益实践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则,包括:为维护币值稳定,央行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通胀或经济增速偏离目标水平时,央行应当灵活调整利率;为避免道德风险,央行发行再贷款要有合格抵押品并收取适当利率;为防范风险传染,央行可向金融系统提供流动性支持;等等。我国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可借鉴上述有益经验,并吸取历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不断提升中央银行的履职成效。
03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主要举措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要围绕党的二十大确立的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做好以下工作。
3.1 完善货币政策体系,维护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
高杠杆是宏观金融脆弱性的总根源,中央银行要管好货币总闸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保持住了政策定力,是少数实施正常货币政策的主要经济体之一。我们没有实施量化宽松、负利率等非常规货币政策,利率水平在全世界居中,在主要发展中国家中较低,人民币汇率也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物价走势整体可控,有力促进了国经济的稳定增长。
实施正常的货币政策。简单地说,正常的货币政策是指主要通过利率的调整可以有效调节货币政策的情况。与其相对应的是在零利率或负利率情况下的非常规货币政策。正常的货币政不仅有利于促进居民储蓄和收入合理增长,也有利于提高人民币资产的全球竞争力,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未来,我国经济潜在增速有望在合理区间,有条件尽量长时间保持正常的货币政策,保持正的利率,保持正常的、斜率向上的收益率曲线形态。
健全货币政策调控机制。健全基础货币投放机制和货币供应调控机制,强化流动性、资本和利率约束的长效机制。发挥货币政策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精准加大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环节的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均衡利率由资金供求关系决定,中央银行确定政策利率要符合经济规律。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有效管理和引导市场预期。
3.2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改革和开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业立业之本。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开放成绩卓著。当前,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优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推进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绿色金融“五大支柱”,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一是按照“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二是分步建设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序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三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进行评价。四是健全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形成碳排放权的合理价格。五是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引领国际标准制定。
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便利性,提高全球竞争力。坚持多边主义原则,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治理,逐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多边债务重组中坚决维护我国海外债权权益。对于海外债权,按照“谁投资谁承担风险、谁决策谁负责风险补偿”的原则,由金融机构和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相关决策部门充分考虑项目的金融可持续性,负责风险补偿。
3.3 落实金融机构及股东的主体责任,提升金融机构的稳健性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经营失败损失的法律责任。做金融是要有本钱的,金融机构股东要保证做实资本,资产扩张必须要受资本金的约束,如果经营失败出现风险,也要首先进行“自救”,即通过资本盈余吸收损失,如果不够,则由股东根据自身出资依法承担损失,直至股本清零。如果“自救”失败,则股东承担机构破产重组或清算的法律后果,此时为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他救”机制和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开始发挥作用。
大规模的“他救”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安排。“他救”客观上不利于形成风险自担的正向激励,往往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遗留问题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例如,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国有大型银行和农信社因职责和产权不清、行政干预严重等政策性原因积累了大量经济转轨风险。对此,国家在改革过程中化解了风险,通过发行国债、外汇储备、央行票据、地方政府专项借款等注入资本金,并对不良资产进行了果断处置。通过“花钱买机制”,建立了资本约束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效果。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或央行出资的“他救”,一般以原股东破产清零为前提条件,要慎用,防止道德风险。
“自救”应成为当前和今后应对金融风险的主要方式。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全面确立,金融机构及股东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救”风险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要建立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按照监管规则计提拨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塑造金融机构健康的资产负债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尊重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减少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推动资不抵债的机构有序市场化退出,通过股权清零、大额债权打折承担损失。
“自救”能力来源于市场经济下机构的股东出资和可持续经营产生的收益,“自救”的动力和自觉性来源于有效的监管。金融机构的稳健性是建立在预算约束基础上的,市场主体以自己的资本充足率为约束,股东负有主体责任,在出现坏账时,用拨备、核销、补资本的方式满足监管要求,保持自身的稳健性。2017年至2021年5年期间,银行用业机构共计提贷款拨备超过8万亿元、核销不良资产超过6万亿元,补充资本金超过10万亿元。可见,商业银行的“自救”能力是在产权和监管的约束下,主要由自身的税后资源来实现的。
3.4 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金融是经营管理风险的行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2018年以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但与此同时,监管不到位成为了制约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必须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进一步健全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一是把好金融机构准入关,加强对股东监管,防止内部人控制。二是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原则,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认定和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三是加强监管执法,丰富执法手段,强化与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部门协作。四是加快监管科技和大数据平台建设,推动数据标准统一和监管共享。五是强化监管问责,查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六是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确保全国一盘棋,监管无死角。
构建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机制。责任清晰、分工明确是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前提,金融监管者负责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是金融风险的最早发现者,也应当是金融风险的纠正和处置者。但在过去较长—段时期内,金融监管权力与风险处置义务并未完全匹配。金融监管部门只有切实承担风险处置责任,才会真正努力将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才有助于促进各方形成防范化解风险的正确预期。因此,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依法合规压实各方的风险处置责任。金融监管部门承担所监管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人民银行承担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地方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承担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实行中央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的钱”与“央行的钱”存在本质区别。财政部门收入源于税收,支出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央银行拥有法定的发钞权,开展货币政策操作,实现维护币值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根本目标,在此过程中附带产生收益或者亏损。如果允许财政直接向央行透支,靠印票子满足财政支出需求,最终将引发恶性通胀,财政也不可持续并产生债务危机。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实行中央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稳定和改革成本应当年计提拨备,按程序尽快核销,并充实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和资本,实现央行资产负债表的健康可持续,进而保障人民银行依法履职,实现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并以此促进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