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我们一方面需要优化制度环境,通过《期货法》等法律法规对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在不放松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前提下,为一般性投机行为拓展空间,进一步营造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进而释放市场活力;另一方面坚定制度自信,在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境外投资者一视同仁,通过期货市场的双向开放提升我国在大宗商品市场的全球定价影响,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参与全球衍生品市场治理等方式提升“中国制度”“中国规则”的全球影响力。
监管理念使得欧美期货市场强化法治观念
在CBOT成立之初,其联合创始者们就依据当地法律着手起草“公司化商会和公会法案”。该法案于交易所成立次年2月被通过,并于当年4月生效。法案的目标“是通过自律的方式给予商人处理自身事务的司法权”,因为当时当地的法律还不能保证自发性组织的这一权利。而这样的尝试,也是欧洲商事法传统沿袭影响的结果。
这样的文化传统使得欧美期货市场参与者有较强的契约意识,“非正式协议要有法律保证”的传统理念成为市场共识。同时,尽管欧美期货市场早期以传统的自律监管为主,但浓厚的商事法传统使得行业规则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在交易中任何人违背交易规则就可能受到同行判罚。
而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这种传统自律也开始寻求更多的权威性、更有力的法律支撑。以美国为例,1895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州长签署法律文件,这一法人章程成为CBOT的“大宪章”,标志着美国期货市场由交易所传统自律向地方法律授权的现代自律模式转变。之后,美国又在联邦层面于1922年颁布《谷物交易法》,1933年修订更名为《商品交易法》(CEA),1974年通过《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并确立CFTC作为联邦监管机构。至此美国期货市场监管基本上都是立法在先,为监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欧洲期货市场也经历了类似的进程。
总之,从源自商业惯例的行业规则到全国统一的各种专门法规,法律日益成为协调欧美期货市场各方面关系的基础,强调法治观念成为欧美期货市场在文化上的鲜明特征。
市场共识使得欧美期货市场崇尚冒险精神
像欧美其他商业领域一样,投机冒险精神也成为人们早期参与期货市场的精神动力。
随着期货合约实现标准化,投机成为交易的重点,投机行为也急剧增加。本杰明·P·哈钦森等期货交易大户在当时市场中带有一种传奇色彩,当时的孩子们都强烈地渴望成为“小麦之王”而非美国总统。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在谷物期货市场进行投机成为有雄心的商人们的一种时尚,而崇尚冒险精神至今仍是欧美期货市场文化的特点之一。
受此影响,尽管在美国交易所的历史上,从1865年到1898年,由投机是欺骗行为到投机具有经济利益的争论持续了30多年,但正视投机的共识依然得以承继:在期货市场中,投机者利用期货价格的波动赚取利益,不仅作为市场风险的偏好者,为套保者提供了对手方,还通过频繁的交易为市场提供了流动性。而且投机者只有成功预测价格走势,发现市场现有的定价错误,才能投机成功,因此其投机获利的过程也是纠正市场定价错误、发现价格的过程。研究CBOT早期历史的学者詹姆斯·E·博伊尔总结认为,“所有的进步取决于一定程度的投机,取决于正确地使用‘投机’这一词汇”。
诚如利奥·梅拉梅德为期货市场和投机者的辩护:“市场机制的作用都是把风险从生产者转移到投机者”“我们的市场也不能受到惩罚,因为它们在利用投机者的同时,也被投机者利用。投机者并不影响实际供求的最终结果,但是投机者是使这些市场发挥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面对梵蒂冈教会对衍生品市场“投机盛行”等批评,CFTC对投机的“官方正名”,某种程度而言是对冒险精神的承继:CFTC认为无论如何定义投机,它都有助于产生和传播对社会有益的信息;信用违约掉期(CDS)等产品作用的发挥均有赖于交易对手方的参与,如CDS的信用保护买方很可能是养老基金CDS信用保护卖方,意在对冲其所持债券的信用风险,若没有这样的投机者,养老基金将无法进行对冲和收购债券,经济活动也将因此受阻。
[4][启示和借鉴]
差异性是文化之间相互借鉴的基础。尽管根植于不同的历史背景、经济土壤,但欧美期货市场文化仍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市场文化有一定启示意义。
坚持市场使命担当
不同于境外期货市场的自发产生,中国当代期货市场产生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脱胎于当时价格改革和流通环节改革的内在需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主导推动的制度变迁。可以说从诞生之初,中国期货市场就承担着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改革发展的使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期货市场也沿着市场化方向不断前行。从产品供给到市场服务,从模式创新到管理完善,实体经济的需要已经成为中国期货市场努力的方向。
“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必须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在此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仍面临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突出问题。这既需要实体经济进一步解放思想,毫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大力深化市场化改革,也需要包括期货市场在内的整个资本市场进一步突出市场导向,聚焦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围绕企业生产运营、行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痛点、堵点,主动创新产品服务、强化市场管理,更好践行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
坚持监管制度自信
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也走过弯路、经历过坎坷,先后经过两次清理整顿才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经过吸收借鉴和探索创新,我国建立起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业协会“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工作机制,相关方面各司其职、协同行动,有效保证了期货市场的稳健运行;穿透式监管等制度创新不仅被市场所检验,也得到了国际同行的肯定和赞同。近些年来,我国期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十几年来没有发生大的风险事件,有力印证了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制度是符合实际的、管用的,体现了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者的制度自信和“中国智慧”。
近年来,证监会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要求,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具体到期货市场,监管各方可在坚持制度自信、继续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突出“建制度”的主线,推动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成熟定型;坚持“零容忍”的态度,进一步强化监管震慑、净化市场生态;强化“不干预”的理念,突出放管结合,进一步保持市场功能正常发挥,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
推进市场法治进程
法治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完善的法治建设是一个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也是一个法治进程不断深入的过程: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期货市场开始“有法运行”;2007年、2012年国家两次修改该条例,并于2007年修改中去掉“暂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颁布;2021年,业界呼吁多年的期货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初步审议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从业内热议看,期货法草案是对我国期货市场30多年发展经验教训和实践创新进行全面总结的系统性法律,兼具内容的综合性、关系的平衡性、市场开拓的灵活性以及指引创新的前瞻性。新产品上市注册制等创新也让业界期待。从公众意见看,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期货法调整范围、规范期货交易行为、放松期货行业管制、合理设置各类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加强期货市场监督管理、防范期货市场风险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中国期货市场应进一步凝聚行业共识和合力,支持推动《期货法》相关工作,进一步强化市场法治,推动《期货法》尽早出台,持续完善期货市场基础制度,推进市场法治化进程;未来还可以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期货市场的法治信仰,推动市场法治进程。
推动市场开放发展
从全球衍生品市场来看,我国商品期货成交量连续10年位居全球第一,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在国际大宗商品领域的影响力持续增强。市场对外开放实现新突破,推出原油、铁矿石、PTA等对外开放特定品种,全面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提速市场双向开放。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会有更多的境外交易者将我国期货市场作为商业投资与冒险的新领域。
在此背景下,我们一方面需要优化制度环境,通过《期货法》等法律法规对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明确,在不放松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前提下,为一般性投机行为拓展空间,进一步营造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进而释放市场活力;另一方面坚定制度自信,在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一视同仁,通过期货市场的双向开放提升我国在大宗商品市场的全球定价影响,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参与全球衍生品市场治理等方式提升“中国制度”“中国规则”的全球影响力。(作者单位:郑商所期货及衍生品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