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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时间:2024-04-30 作者: 来源:

(2024418日 协会第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专业委员会或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行业形象,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行业治理与发展生态。 

  第四条  协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对口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协会指定专门部门统筹负责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换届等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务实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草拟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 

  (三)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强化行业文化价值引导作用; 

  (四)发挥智库作用,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五)引导行业创新发展,协助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评估工作; 

  (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七)协助开展交易者教育和保护活动; 

  (八)为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九)推进行业人才培养,协助组织行业培训; 

  (十)总结推广行业典型案例、示范实践; 

  (十一)证监会、协会等委托或协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应当符合专业性、积极性、代表性和均衡性要求。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协会会员单位人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人员参加。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协会会员数量的百分之五;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委员推荐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 

  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协会联络人。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专项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工作小组成员可以是委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专业委员会传导中国证监会、协会重点工作情况,协助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托专业委员会建立行业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反映行业意见诉求; 

  (三)组织专业委员会草拟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 

  (四)负责专业委员会委员变更等工作; 

  (五)整理、编写、发布专业委员会工作动态; 

  (六)负责履行专业委员会各类会议协会报批程序及日常联络协调等工作; 

  (七)负责专业委员会会议材料和工作文件的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 

  )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产生、任免与职责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秘书长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愿意并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职业道德,未受到重大处罚处分;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或研究成果; 

  (五)会员单位委员、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或者是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员单位主任委员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应当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当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证监会系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应当担任副处级及以上或相当职务; 

  )在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领导委员会完成各项工作。 

  协会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其他条件要求。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二)专业水平和从业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三)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愿意并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职业道德,未受到重大处罚处分;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后,将以适当方式告知全体会员单位。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协会理事会聘任。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可以向协会推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候选人。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委员候选人时,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推荐函及人员简历加盖单位公章。 

  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征求主任委员同意后根据委员候选人推荐情况提名委员,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顾问由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名,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二十一条 同一人员最多同时担任两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同一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得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确需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根据协会理事会授权,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主持专题研究与方案论证; 

  (五)代表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应当由其指定或协会会长办公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代行主任委员职责时,应当由主任委员或协会会长办公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二)根据主任委员的授权,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当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 

  (二)参与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委员会组织的专题研究和方案论证; 

  (四)完成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起草委员会文件; 

  (四)撰写委员会年中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委员会工作计划; 

  (六)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七)其他应当由秘书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协会联络人配合秘书长开展委员会工作,并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根据委员会安排,参加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当由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秘书长、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处罚处分的; 

  (二)被相关部门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履行委员会职责的; 

  (三)调离相关行业,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职务的; 

  (四)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职务的; 

  )主动申请退出委员会的; 

  )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会职务的情形。 

  委员、秘书长、顾问发生前述事由的,应当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主任委员认为委员、秘书长、顾问不再适合担任专业委员会职务的,可以提出解聘建议。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出现在两年内参加委员会会议不足一半等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可以由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征求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出解聘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会解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秘书长、顾问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解聘。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主动退出委员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从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增补委员。增补委员由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征求主任委员同意后根据增补委员候选人推荐情况提名,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 

  增补委员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不履行职责的,可以由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解聘建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另行聘任一名秘书长。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备案,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时间进度,推进实施委员会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建议,可以召开委员会专题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将会议方案告知协会相关职能部门。 

  专业委员会工作小组自行召开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将会议方案告知主任委员和协会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委员权利。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决议或决定应当经过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到会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通过。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会实际情况,对表决通过比例另做规定,但不得低于前款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决议等文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协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进行年中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直接或间接输送或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协会负有保密义务,对履行委员会职责时所接触、知晓的涉密事项,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协会回避相关规定,以委员身份履行协会自律管理相关职责不得与工作对象私下进行接触,不得隐瞒可能影响公正履职、应当回避的事项,不得违规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 

  第四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根据协会理事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且涉及协会或委员会有关工作的,不得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协会专业委员会相关管理规定,并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五十条 对于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委员会委员,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视情况给予下列奖励: 

  (一)向委员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发送表彰委员工作的表扬信;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研讨会、培训班等; 

  (三)优先推荐参加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外事活动、国际交流等; 

  (四)参与起草协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重大研究报告或开展政策解读等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相关规定抵免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课程学时; 

  )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或公开表彰; 

  )协会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委员所在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为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参照前款措施给予奖励。 

  行业发展、协会工作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专业委员会研究成果,协会予以公开发表或优先推荐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优秀课题评选活动。 

  委员或工作人员在专业委员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对服务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协会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在分类评价等工作中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适当考虑。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委员,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劝退或解聘等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顾问工作小组成员参照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纪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参与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协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要求,牢固树立主动服务意识,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协会理事会授权制定工作细则,并报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处罚处分”是指下列情形: 

  (一)因证券期货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二)被证监会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三)最近5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3年被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3年受到协会从业限制的纪律惩戒 

  (六)受到所在单位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开除的政务处分; 

  )协会认为对专业委员会履职造成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推荐函模板 

  附件2:简历模板 

  附件3廉洁自律承诺书模板 

    

    

    

    

    

    

    

    

    

    

  附件1 推荐函模板 

    

    

  xx单位关于推荐xx担任中国期货业协会xx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函 

    

  中国期货业协会: 

  经研究,我单位推荐xx担任xx专业委员会委员。xx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相关重大处罚处分情形。 

  特此承诺 

  (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附件:委员简历 

    

  xx单位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简历模版 

    

  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简历 

单位名称 

  

推荐委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职称 

  

政治面貌 

  

工作电话 

  

手机 

  

现任职务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及邮编 

  

经办联系人 

  

手机号码 

  

经办联系人电子邮箱 

  

学历背景 

  

工作履历 

  

业绩成果 

  

  

 

  附件3 廉洁自律承诺书模板 

    

  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廉洁自律承诺书 

    

  作为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顾问/秘书长/工作小组成员),本人承诺在履行协会自律管理相关职责时,严格遵守《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严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发表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文章;未经协会授权,不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且涉及协会或委员会有关工作的,不得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二、严格遵守国家和协会保密规定,不探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涉密、敏感信息,不泄露履职时所接触、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非公开信息。 

  三、严格遵守协会回避规定,符合有关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履行委员职责不与工作对象私下进行接触,不隐瞒可能公正履职、应当回避的事项,不违规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 

  四、严格遵守协会相关廉洁纪律,履行委员职责严禁以下行为: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委员身份输送或谋取不当利益。 

  2、参加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度假、娱乐等活动。 

  3、接受或借用工作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济与财物往来。 

  4、接受工作对象赠送的礼品、礼物、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土特产等财物。 

  5、在公务接待中饮酒,调研检查时在工作对象用餐。 

  五、严格遵守协会专业委员会相关管理制度,自觉加强个人修养,依法规范忠实履职,积极维护协会良好形象。 

  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承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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