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职责,推动理事会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推进理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本着规范透明和民主务实的原则,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成员、理事代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五)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七)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不履职会员理事暂停理事资格;
(八)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九)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调整或终止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为理事会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其职责和工作办法由理事会规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理事及理事代表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包括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以下统称理事)。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特别会员为协会当然理事。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六条 会员理事及其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会员理事应强化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加强规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胸怀“国之大者”,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宗旨,强化使命担当。带头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和战斗堡垒作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营造行业良好生态。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二)对理事会审议事项和理事会决定拥有表决权;
(三)向理事会提交提案和建议的权利;
(四)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主动听取和反映会员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加强同会员的联系,接受会员的监督;
(三)遵守理事会规则,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五)未经协会或理事会授权,不得将协会和理事会工作文件、内部信息对外传播,不得以协会或理事会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
(六)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理事应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因故确实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会长请假。
理事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不得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理事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经理事会同意后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理事出现以下情形的,由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罢免其理事资格: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的;
(二)发生不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资格条件时。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理事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协会,并变更理事代表:
(一)理事代表因离职、辞职、退休、健康,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或接受纪检部门调查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代表职责;
(二)理事代表发生不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
会员理事变更理事代表的,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变更之前,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会员理事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可以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会员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除临时会议外,每次会议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会长办公会提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网络、视频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提交。
第十九条 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和预决算,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专职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有权向理事会提交提案或建议。
任何一名理事均可动议并经两名理事附议后向理事会提交提案。
任何一名理事均可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提案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提出动议的理事和所有附议的理事或会员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签字。
第二十二条 理事提交的提案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会议议程。
理事提出的建议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交协会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当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程序、出席及缺席理事代表的人数、是否符合召开理事会的法定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与理事或理事代表有个案关联的事项,在表决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的理事代表签名,并于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决定及其他相关文件通报全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同意,以下人员可列席理事会:
(一)证监会有关人员;
(二)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协会法律顾问;
(四)与理事会议题相关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协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五)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由协会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理事会成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组织起草会议文件;
(三)负责理事会会务事项;
(四)负责编发决议、理事会通讯等文件;
(五)严格执行协会会议管理、文件及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做好理事会会议资料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收集理事对理事会工作的建议及意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七)登记、督促办理理事提案和建议,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理事反馈办理情况;
(八)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发布实施;2010年11月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12月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