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备字〔2023〕4号
新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新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备案报告》(新期实〔2022〕3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依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查,你司提交的业务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现予以备案。备案试点业务为场外衍生品业务。
二、请你司按照《指引》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报告或备案义务,强化自律,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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