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时间
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在交易所发布通知,批准其为贸易商厂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告贸易商厂库获批情况。
公司放弃厂库资格并经交易所批准的,或被取消厂库资格的,应当自交易所发布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二、报告材料内容
(一)获批(或取消)贸易商厂库情况报告,应包括交易所名称、品种、仓单额度、日最低发货量、提货点、获批(或取消)日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交易所与公司签订的交割厂库协议等确认文件。
三、报告材料形式要件
公司通过风险管理公司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的报告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报告应有发文字号,加盖公司公章。
(二)报告材料文件类型应为PDF。
本规范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