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同意其终止某项已备案风险管理服务业务的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二、备案材料内容
(一)业务终止情况报告;
(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终止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存续期业务安排;
(四)相关管理制度废止、变更情况;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备案材料形式要件
公司通过风险管理公司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的终止试点业务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业务终止情况报告应有发文字号,加盖公司公章,参见RM-08出具;报告应当以“公司名称+终止试点业务报告”命名。
(二)报告、决议的文件类型为PDF;制度废止、变更情况及存续期业务安排的文件类型为WORD。
本规范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