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时间
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告。
二、报告内容
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三、报告形式要件
期货公司通过风险管理公司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的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变更报告正文应有发文字号,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参见FR-02出具;报告应当以“期货公司名称+变更报告”命名。
(二)变更后的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应作为附件上传。
(三)变更报告正文的文件类型为PDF,附件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文件类型为WORD。
本规范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