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时间
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同意其开展某项风险管理服务业务的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二、备案材料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清晰明确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
2.立足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的业务发展规划;
3.具备可操作性的业务模式;
4.业务团队人员简介及到岗情况;
5.技术系统(如有)配备情况及简介;
6.具体的风险点及风险控制措施;
7.具体的利益冲突点及防范措施;
(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中有关安排应有相应制度内容;
(五)公司实缴资本情况说明,附加盖公司公章的相关资产证明(例如银行流水等);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备案材料形式要件
公司通过风险管理公司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备案报告应有发文字号,加盖公司公章,参见RM-02出具。
(二)已到岗业务团队人员信息应录入风险管理公司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三)备案报告、决议及资产证明的文件类型为PDF;业务试点方案、管理制度、实缴资本情况说明的文件类型为WORD。
本规范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