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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规范

[已废止]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7号)—风险管理公司重大事件报告
时间:2015-12-15 作者: 来源:
 

    

  一、报告时间 

  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告。

 

  二、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 

  (一)设立或终止境内外分支机构; 

  (二)进行重大股权投资或并购活动; 

  (三)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六)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七)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运行、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三、报告形式要件 

  公司提交的报告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重大事件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参见RM-10 

  (二)电子版报告的文件类型:重大事件报告的文件类型为EXCEL,附件如为文档,文件类型为WORD;附件如为表格,文件类型为EXCEL。 

  本规范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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