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时间
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特殊单位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应当于交易编码取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告。
二、报告内容
(一)交易账户信息;
(二)结算账户信息。
三、报告形式要件
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电子版备案材料:
(一)风险管理公司账户开立信息登记表应加盖公司公章。(参见RM-05)
(二)电子版报告应当以“公司名称+账户开立报告”命名,文件类型为EXCEL。
本规范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